

虞山南路挡墙工程(甸桥村朱家廊段)设计施工(EPC)总承包项目招标公告 |
发布者:交易中心 发布时间:2020-10-29 点击次数:201 |
虞山南路挡墙工程(甸桥村朱家廊段)设计施工(EPC)总承包项目 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虞山南路挡墙工程(甸桥村朱家廊段)设计施工(EPC)总承包项目 已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常熟市人民政府虞山街道办事处,建设资金来自自筹。常熟市人民政府虞山街道办事处委托常熟市永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招标代理单位)具体负责本工程的招标事宜。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虞山南路挡墙工程(甸桥村朱家廊段)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新建挡墙工程,挡墙105.4m。位于虞山南路南侧甸桥村朱家廊。 2.1.1建设地点:甸桥村 2.1.2合同估算价:投资额124万元,含设计费、施工费及相关配套服务等所有费用。 2.1.3工期要求:总工期要求:9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0年11月13日(具体以实际开工之日为准) 2.1.4项目建设内容: 2.1.4.1市政 2.1.5其他说明: (1)设计质量要求:合格,满足现行国家及省、市有关规范、标准及相关规定,满足业主要求,确保能通过图纸审查部门的审核(如需)。备注:承包人完成设计任务后,发包人将对该设计成果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承包人修改后仍无法满足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2)施工工程质量要求: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并一次性验收合格。 (3)验收要求: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筑施工技术标准和要求,依据施工图完成本项目所有施工,并通过相关部门验收。 2.2招标范围:虞山南路甸桥村朱家廊段整治工程的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主要内容包括: 2.2.1设计范围(包含但不限于):完成包括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含概算)、施工图设计(含预算)及施工阶段的后续服务等。投标人在投标阶段根据本招标文件要求及项目实际情况完成方案设计;中标后中标人的方案设计需进一步按招标人要求进行补充、修改,深化为初步设计并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在审批通过的初步设计的基础上完成施工图设计,并通过施工图审查(如需)。 2.2.2施工: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筑施工技术标准和要求,依据施工图完成本项目所有施工,并通过相关部门验收。 2.2.3做好完成本项目的相关配套工作。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申请人应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施工资质且同时具备市政行业(排水工程、道路工程及桥梁工程)设计乙级(或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工程总承包能力。 3.2申请人拟派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申请人为施工单位的,须具有二级(或以上)注册建造师(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或小型项目管理师或三类(或以上);申请人为设计单位的须具有中级(或以上职称),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总承包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2)总承包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上任职。 (3)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3.3投标人及拟派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应具备其他要求:无 3.4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工程总承包招标的投标人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或者与前述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关联单位。 (3)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5)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以及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被暂停且在暂停期内; (6)因拖欠工人工资或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被有关部门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承接工程的; (7)投标人近3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且被记录,或者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且自记录之日起未超过5年的。 3.5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采用联合体投标的,须满足以下要求: 3.5.1采用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人应满足下列要求:须由具有市政行业(排水工程、道路工程及桥梁工程)设计乙级(或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和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的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联合体最多只能由两家单位组成。 3.5.2采用联合体投标的,申请人拟派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①联合体牵头方为施工单位的,须具有二级(或以上)注册建造师(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或小型项目管理师;联合体参与方须具有中级(或以上职称)。②联合体牵头方为设计单位的,须具有中级(或以上职称);联合体参与方须具有二级(或以上)注册建造师(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或小型项目管理师。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联合体各方的总承包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